温州市人民政府
关于印发温州市联合审批实施办法的通知
温政发〔2008〕44 号
各县(市、区)人民政府,市政府直属各单位:
《温州市联合审批实施办法》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,现印发 给你们,请认真组织实施。
二○○八年六月三日
温州市联合审批实施办法
第一条 为规范完善联合审批工作制度,健全协调配合机制, 进一步改善经济发展软环境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》 和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联合审批方式:项目会商、网上并联审批、联审会 议、联合踏勘及联合验收等。
第三条 联合审批牵头部门及相关部门职责。
(一)牵头部门:负责并联审批流程时限表的制作,负责并 联审批件的咨询、受理、办理,对协办部门的督促和审查意见进 行汇总,主持联合踏勘、联审会议、联合验收等工作。
(二)协办部门:配合牵头部门完成并联审批件的咨询、办
理,参加联合踏勘、联审会议、联合验收等工作,按并联审批的 要求及时办理审批手续。
(三)市审管办:负责联合审批工作的督办、协调和管理。
召集项目会商例会,组织联合踏勘、联审会议、联合验收等工作。
(四)市监察局:负责对联合审批过程和审批效率的监督, 及时处理行政审批过程中的不当行政行为和违法违纪等问题。
第四条 有关牵头部门根据联合审批项目的性质确定。
(一)工商企业注册登记为市工商局;
(二)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为市外经贸局;
(三)技术改造项目为市经贸委;
(四)基本建设项目根据项目审批阶段分别确定牵头部门:
1.立项阶段为市发改委;
2.建筑设计方案审查阶段为市规划局;
3.初步设计审查阶段为市建设局等相关部门(按职能确定);
4.施工图审查阶段为市建设局等相关部门(按职能确定)。 第五条 建立项目会商制度。项目会商例会的主要任务是对 拟投资项目进行预评价,通报重大投资项目审批进展情况,协调 解决项目审批中遇到的问题。参加会商的部门为市发改委、市外 经贸局、市规划局、市国土资源局、市环保局、市建设局、市消 防支队等与项目审批有关的部门和单位。项目会商例会由市审管
办召集,原则上每半个月举行一次。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。
第六条 并联审批按照“一门受理,抄告相关,同步审批, 限时办结”的工作要求开展。牵头部门负责确定相关协办部门, 负责并联审批事项综合审查和最终审批;协办部门按各自职能负 责所涉事项的审批或签署意见,不得以任何借口再相互征求意见 或以其他部门的意见为前置条件。
第七条 协办部门要求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经市审管办审 定后,以书面形式告知牵头部门。对协办部门要求申请人提交的 申报材料,牵头部门受理时主要负责对其数量和法定形式等内容 进行审查,不负责实质内容的审查、核实。协办部门对牵头部门转来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时,发现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,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交的全部内容。
第八条 牵头部门受理后,应当在 1 个工作日内通过行政审 批网将有关信息传输给协办部门,同时将有关申报材料转送协办 部门。协办部门要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是否同意的意见,并通过行 政审批网反馈给牵头部门。法律法规规定需作出书面决定的,要 同时将书面决定抄送牵头部门。没有在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设立 窗口的协办部门,牵头部门要开具联系单征求其意见,联系单同 时抄送市审管办。
第九条 协办部门在规定时间内未回复意见的,牵头部门应 当发出催办通知,超过催办通知规定时限仍无回复的,实行“超 时默认制”,视为该协办部门已同意申请。牵头部门由此作出行政 许可决定造成行政过错的或使申请人造成损失的,由该协办部门 承担相应的责任。
第十条 联审会议由市审管办和牵头部门共同组织召开。特 别重大或情况复杂的投资项目,联审会议可报请市政府领导主持 召开。联审会议参加对象和会议时间由牵头部门提出,由市审管 办负责具体会务工作。
第十一条 联审会议要坚持高效、务实原则,切实解决具体 问题。
(一)牵头部门要指导、帮助、督促申请人准备好有关资料, 一般在会议召开前 3 个工作日将材料送交与会有关单位。与会单位收到联审材料后,要及时审查,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。
(二)各协办单位应派负责项目审批工作的中层干部、窗口 负责人或经办人员出席联审会议。联审会议上,各部门一般应当 场对联审件表态(同意与否或提出修改),并代表本部门签署意见。 缺席或出席会议不发表意见的,均视为同意联审意见,应当按会 议要求办理相关手续,并承担相应责任。
(三)联审会议应形成会议纪要,会议纪要由牵头部门签发。
联审会议提出的意见以及下一阶段应当解决的问题,要在会议纪 要中作出详细说明,并作为下阶段审批的依据。
(四)牵头部门应根据联审会议的意见按规定时限下达批文。
需要相关单位协办的事项,有关协办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办 理完毕。
第十二条 联审会议协调解决不了的问题,由市审管办和牵
头部门报市政府审定。
第十三条 联合踏勘、联合验收由牵头部门和市审管办共同 组织安排。
(一)联合踏勘(验收)时间由牵头部门与申请单位(业主) 协商后确定,并提前 3 个工作日将材料及参加部门的名单送交市 审管办。市审管办通知有关单位参加并提前将资料送达。
(二)参加踏勘(验收)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,一次性提出
有关意见。缺席或虽有人参加但没发表意见的视为同意,不得再 进行现场踏勘(验收)。
(三)牵头部门必须做好踏勘(验收)记录,参加踏勘(验
收)的各部门人员要当场签署意见。
(四)验收工作量特别大或个别项目情况复杂,有关单位要 求单独验收,或确需再次踏勘的,应在 5 个工作日内完成,并报 市审管办备案。
第十四条 各有关部门在联审过程中对申请人要主动服务,
部门之间、上下环节之间要主动协调,不得推诿扯皮,推卸责任, 上一审批环节的牵头部门在完成本阶段审批工作后,应立即告知 申请人下一环节的审批程序,并主动与下一环节的牵头部门作好 衔接。
第十五条 市监察局和市审管办要加强对联合审批项目落实 情况的监督检查。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给项目审批造成不良后果或 给申请人造成损失的,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。
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审管办负责解释。
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